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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落实非法言词证据规则

2014年10月31日 16:54 来源于 财新网
之所以主张应该设立独立的庭前程序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方面是为了尽量避免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独立的审判程序中,才能保证所有的当事人在场,而这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法有效进行的关键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文昌 特约作者 邹佳铭)摘要:“两个证据规定” 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不如人意。本文从重复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位、公诉人对庭前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以及被告人的质证权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期待我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更现实的认识和完善。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者简称“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保留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特色。但是法律的生命不是制定,而是实施。本文试图从实践层面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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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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