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为什么不重视研发?笔者曾借在商学院授课的机会向来自企业的学员讨教。民营企业家的解释是:“我们做研发投入很大,如果失败,投资收不回来;即使成功,投资也收不回来,新产品和新技术投放市场,不久就被仿制,冒牌货价格低,我们没法竞争。”民营企业的顾虑之二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将来的事情说不清,趁这两年经济好,赶紧赚些钱,谁做长期打算?”
民营企业行为短期化,国有企业也是如此,尽管原因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高级主管由政府任命,任期三到五年,有长有短,但一般不会跨越重大技术的研发周期。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负责人的目标函数是最大化自己的提升机会,为此需要业绩特别是短期业绩的烘托。如果一项技术的开发历经十载,待到成功之时,却已错过调动升迁之日;哪怕这技术为企业为国家产生再大的效益,在国有企业主管眼中,恐怕也不比年终考评指标重要。
无论国有还是民营,没有研发的激励,自然不会去做研发。而要想促进研发,首先要给企业以研发的激励。
研发激励之难,在于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从事科技研究的个人或企业必须付出大量的前期投入,未来的收益是否足以回收投资却充满着不确定性。新产品、新技术能否为市场所接受?接受程度如何?是否会被抄袭而使新产品的生产厂家失去定价的能力?定价能力的丧失意味着销售收入低于预期,而研发投资若不能带来商业利润,个人或企业就缺乏研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具有很高的社会效益,私人部门的激励不足导致研发活动低于社会所希望的最优水平。
为了弥补私人部门研发的不足,有人提出由政府主持研发,以克服研发领域中的“市场失效”。由于我们这里讲的研发不是载人飞船那样的国家项目,而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性活动,政府从事研发也存在着激励问题。
首先,科技开发项目的成败与政府主管人员的利益无关,政府官员的积极性从哪里来?其次,政府官员不具备商业经验,在项目选择、管理以及成果应用方面不可能比企业界人士更高明。第三,政府也不像每天在市场中摸爬滚打的企业那样拥有充分的市场信息,无法对项目的商业潜力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如果换一种模式,由政府安排资金,民间企业竞标研发项目,研发的效率可能会提高一些,但政府在项目的甄选上,仍然绕不过激励、经验和信息方面的问题。
理论与实践都说明研发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或个人。那么,如何使企业具有足够的研发激励?答案是制度改革与制度建设。为了提高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只有杜绝了抄袭、冒牌和非法仿制,专利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才能保持定价的能力,而只有相对高的价格和利润空间,才能补偿企业或个人所承担的前期投入和失败的风险,才能诱导他们持续地投资于研发。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在研究西欧经济史时发现,有效的产权保护提高了研发的投资回报,刺激了系统性的、商业化的和可持续的研发活动。工业革命的实质不是单纯的技术,而是制度和技术的相互影响,是制度在技术转化为生产效率过程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
以此分析中国的情况,可以看出,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保护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提高研发投资的回报,二是降低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从而引导他们从追逐短期利润转变到培养企业的长期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作用,但仅有这些并不够,国企高层主管的选聘还必须市场化。国家干部或公务员出身的国企高管与职业经理人不同,他们在意的不是市场的评价,而是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满意与否。政府部门的非商业倾向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研发激励弱于民营企业,为了提高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研发积极性,有必要继续降低国有部门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
以上分析对政府职能定位的含义是不言而喻的。政府的作用主要在市场之外,商业性研发项目的选择、资金的筹措与使用、项目的管理以及新技术的应用都不应是政府管的事。除了航天等少数非商业性科学技术攻关,政府应集中精力于制度建设,特别是专利制度和产权保护。
有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以及制度所提供的强有力的激励,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推广了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应用,将我们带入了信息时代;有了良好的制度,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也一定能够实现技术的自主开发。■
作者为高华证券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