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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保险资金应追究法律责任

2007年05月31日 16:15 来源于 caijing
厦门大学金融系教授林宝清认为:寿险公司的现金流相当大,如果由内部人控制,不仅损害股东利益,也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高管人员私自动用保险资金实质上是挪用“公款”,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月29日,保监会披露首次动用1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新华人寿三家“问题股东”股权,让问题股东出局。
    据悉,中国保监会的调查初步发现,原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控制新华人寿的8年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届时尚有26亿元未还。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关氏曾向保监会承诺还钱,然而至今远未还清。
  新华人寿1996年创办时共有15家发起股东,但事实上的大股东为国有股份制的“新产业系”和民营“东方系”的几家公司,分别持股一度达37%和25%。但因关国亮在新华人寿任董事长,占据管理权控制地位,相应话事权亦很快由关氏全部掌握,最终在2003年,构成了新华人寿内部强大的“关阵营”。
  今年1月21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新华人寿成立以来,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存在着资金违规操作、账外运作、虚增利润、财务和审计一路“绿灯”等问题,“发生问题的根源除了股东素质、制度缺陷、独立董事不独立等因素,核心问题是治理结构的问题.”
  去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7个部分,并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保监会提出要从市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转向公司治理的监管,避免大股东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但从新华人寿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任重道远。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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