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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是否公开,岂能任由法院说了算?

2007年06月18日 15:54 来源于 caijing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如果最高院打算对中国司法实施实质性改革,打算真正改善中国司法的形象,提高公信力,那么,有效的保障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这一切的突破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如果最高院打算对中国司法实施实质性改革,打算真正改善中国司法的形象,提高公信力,那么,有效的保障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这一切的突破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后第二个就审判公开问题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同《若干规定》主要确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此次《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具体要求。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若干意见》指出,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若干意见》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案件听证原则。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目前,法院经常以法庭太小,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拒绝公民旁听庭审,《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
  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上,《若干意见》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相关的法律文件也规定了法院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经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外,一律要进行公开审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从中国司法改革实践看,从2006年7月开始,二审死刑案件基本上实现了公开审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如果最高院打算对中国司法实施实质性改革,打算真正改善中国司法的形象,提高公信力,那么,有效的保障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这一切的突破口。
  他说,时隔8年,最高院再次就审判公开制定司法解释,既可看到最高法院给审判工作给与了更大的关注和重视,也意味着审判公开工作做得还不够理想。
  公开审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现在,法院往往把是否公开审理看成是法院自主决定的权力,自己可以决断的事情。所以,法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常常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可以允许一部分人参与旁听,也可以拒绝一部分人参与旁听,这背离了公开审判的基本理念。公开审判是对诉讼当事人辩护权、公正审判制度的保障。
  陈瑞华教授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审判公开,必须触及深层次实质性的司法改革。首先,要取消旁听证制度,允许公众特别是媒体无障碍地进入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庭,旁听庭审;第二,要取消对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设立的外事审批制度,让他们也能同中国公民一样无障碍旁听;第三,判决书全部上网、判决理由公开。这几个步骤都不采取,谈何公开审判?如果只是运动式、口号式地强调公开审判,那是无意义的,无助于改善法院的形象。■

  杂志记者叶逗逗采写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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