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各地一定要尊重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强调稳定,不是说不能动,而是农民不同意就确实不能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土地流转的主人是农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据近日媒体报道,重庆、成都获批“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两地政府部门纷纷推出意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举措。
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推出“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等。
与此同时,成都市亦制定《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推进农地承包权“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所谓“租赁”,特指农户把土地书面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管理,由后者转租给业主统一开发经营。而“土地入股”则指“土地股份合作”,农民可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或与业主合作经营。
《宪法》规定,要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地承包法》规定,农地承包30年不变,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能调整、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时,在承包期内,农民可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各地一定要尊重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强调稳定,不是说不能动,而是农民不同意就确实不能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土地流转的主人是农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他说,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是个大问题。有些地方同志说,中央老是讲稳定,弄得我们没法办。其实,改革与稳定两方面并不矛盾,关键是全面准确理解中央的政策。
他援引法律法规指出,法律既赋予农民30年承包土地的权利,也赋予他们在这30年内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更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农民可依法继续承包。显然,土地流转的主人是农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实际上,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3年中央文件提出“延长到30年不变”。后来,中央诸多关涉土地的文件,都是先讲稳定,后讲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流转。问题是有权决定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别人。
谈到另一个重大问题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时,陈锡文指出,现有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据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时间租赁农户土地。国外很多国家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但主要是鼓励他们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般都不提倡直接租赁、买卖农民土地。在美国是如此;在日本,对农民亦有非常严格的定义,就是土改的时候你分到土地的才是农民,否则就不是。日本政府只允许农民往城里走,不允许非农民到农村去租赁、购买土地,只允许向农民入股、合作经营农业。
目前,中国很多地方,政府对引进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很热心,在有的地方,农民也欢迎工商企业进来。对此,陈锡文指出,农户的减少必须与工业化、城镇化相适应。因此,引导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但是引进的办法要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