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发: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虽有诸多突破,但强制执行仍是难题
2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三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就此定槌。
推进与水污染治理相关的立法工作,无疑是从根本上遏制这一态势的重要一环。就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出台的前一天,2月27日,湖北省环保局通报,2月24日以来发生的潜江市、监利县境内汉江流域水体变色影响居民用水事件,是硅藻过量繁殖的结果。中科院水生所淡水生态学研究中心主任谢平认为,硅藻爆发是标志性信号,说明汉江水体污染严重。
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国水污染事件频发,整体水环境全面告急。尤其是太湖爆发的蓝藻污染,不仅造成无锡上百万人口一度面临饮用水困境,也引起了中央决策层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水污染事故频现公众视野。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制定,仅在1996年修订过一次,已不能适应现今经济社会的发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亟待解决。2004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即立项启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2005年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从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全国人大进行三次审议,最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