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观点新闻 > 正文


刘仁文:集资诈骗罪不宜判死刑

2012年02月08日 10:27 来源于 财新网
普通诈骗罪并不设死刑,集资诈骗罪设立死刑,这说明政府特别看重银行金融业的垄断
资料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汪苏)2月6日,在一次有关民间金融环境的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表示,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值得商榷,这反映了国家刑事立法当中,把国家对于银行金融业的垄断看得特别重。

  刘仁文表示,目前刑法中,普通诈骗罪是没有死刑的,“诈骗罪只是虚构事实,你也有贪便宜的心理,你也想从中获取高额回报,被诈骗的人有一定的过错,这是立法的原意。”

  “但是这个理由集资诈骗罪不用。”刘仁文称,这个问题被认为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事实上,这正反映出中国对国有金融机构的保护有点过分。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张帆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