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作者 裴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受到广泛关注,引发行业和市场众多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有四:1.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对市场干涉过多;2.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不足;3.只有行政处罚,缺乏刑事处罚;4.在港澳特区的适用衔接问题未化解。
近十年来,我国旅游经济发展很快,旅游投资规模较大,但是,市场经济的旅游发展和计划经济的行政部门管理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即自由准入、自由竞争和行业区域性的壁垒对立;企业自主创新和政府行政主导相抵;旅游市场无序和旅游公共管理匮乏并存;对于企业和旅游者来说,缺乏法治化的权益保障,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缺乏制度性的有效约束。虽然涉及旅游产业的法规、条例众多,但是,根本性矛盾未化解,现在该草案出现争议,根源还是这一根本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