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随着2013年7月5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召开,5月28日即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进入公共视野并引发争议。这部行政规章由江苏省政府制定,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范围界定极为广泛。除信贷、担保等传统信用领域的失信行为,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道德问题也被纳入其中。
相比传统征信管理,该立法有何新突破?失信概念扩大化是否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指出,江苏省该立法主要有三点突破。一、它不限于原来的商业领域的征信管理,扩展到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几乎涵盖公民在各方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