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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法院最不需要“管理” 司法行政化才是“冗员”

2016年02月04日 10:25 来源于 财新网
需要防止改革蜕变,弱化了以往的政治与行政控制,却让法官替代原来的行政官僚,成为发号施令而不实际判案的新权贵阶层

  张千帆 | 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结构存在“三少一多”的特点——诉讼少、律师少、法官人均案件少、法官多。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不宜实行全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当地的案件数量适当配备法官职数,同时发展适当规模的律师队伍,让律师在法治进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各国人均法官、律师、案件数量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各不相同。可以通过表1比较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等主要国家的司法员额结构,观察诉讼、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数量关系。“世界各国的法院绩效”一文的比较研究表明,1995-1996年间,德国法官平均每人分摊到175个新发起的诉讼,新加坡的数值为1282,接近欧洲和南美11个国家的平均值(1400)。智利法官每年分摊到的案件则高达5161,而每一位法官居然也能年均审结4809案!可见这类数值在没有深究的前提下并不能当真,这些看似吓人的海量诉讼可能绝大多数都在庭外调解,在法院只是“蜻蜓点水”,履行一个备案手续,真正过堂审理并下达判决的一年不会超过几十个。   纵观各法治发达国家,其司法特征是“两多一少”——纠纷多、律师多、法官少,法院精炼。在某种意义上,“滥讼”确实不是美国垄断的“专利”,而似乎是经济发达和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特征。每一位法官每年摊上成百上千个案件是常事,但是这并不表明这些法官都有孙悟空的“分身术”。案件进入法院,并不表明它一定要带着判决书出来,而只是表明纠纷进入了正式的司法程序。大部分案件只是来法院打个“擦边球”,在法官监督、律师帮助下达成和解。这就要求在一个精简的法院结构之外,还需要有一支相对庞大的律师队伍。律师和法官比例一般是10以上,每一名律师每年摊到的案件一般是几十个。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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