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乐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应该说是法律界共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否则不应该征收土地。但在改革开放将近40年后,在土地财政高歌猛进20多年后,公共利益是不是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前提值得探讨。我们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一步步展开讨论。
首先看法律规定。1949年后,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但第二条有相关规定,称“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交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办法征用之”。这意味着当时的情形之下,是把厂矿、铁路、交通、铁路、国防、文化、卫生等等视为公共利益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