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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量、质、责”如何得兼

2017年04月18日 13:2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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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院庭长挂名办案、委托他人办案的不良现象。如果院庭长无法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轻则在绩效考评时作不利评价,重则可以要求其退出法官员额
当前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得如火如荼,并取得一些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或解决。

  文 | 左卫民

  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文件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等等。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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