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左卫民
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文件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等等。
文 | 左卫民
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文件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