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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年均办案3400件,究竟咋回事

2016年08月02日 16:2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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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们在中国同行的60倍,考虑到中美法官在案件处理流程、案件类型、辅助人员配置与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诸多差异,中国法官在个案上的平均投入的时间要普遍高于美国法官
王禄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法学会外国司法制度专家库成员;四川大学法学博士,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和都柏林大学访学;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述多篇,微信公众号"数说司法"运营者。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禄生)

  3400+年均办案“神话”的由来

  长期以来,中美法官年均办案量的巨大差异常常为国内学术界“津津乐道”。

  2012年10月我发表的《为什么“案多人少”只是一个传说?》一文中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2004年度,全美地方共有法官27861人,而该年度全美地方法院立案总数为4519万件(不含交通违章)。美国地方法官的年均处理案件1622件,是他们在中国同行的28倍。

  该文发表后立刻引发了激烈争论。我也意犹未尽,又在2012年11月的文章《中美法官年均办案数的真实差距有多大?》中进一步展开讨论:2010年全美地方法院系统共有法官30319名,该年度地方法院系统共受理案件1.03亿件(含交通违章),法官年均办案3413件,是他们在中国同行的6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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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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