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建平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当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少,破产案件启动难,远远不适应市场发展之需,一直是困扰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基础问题。一些地方想方设法拒绝受理、拖延受理破产申请,为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立法外条件,制造人为障碍。一些债务人、债权人不懂得破产案件受理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后果、效应,未能及时申请、正确申请、依法申请,造成大量的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未能依法导入破产程序,甚至讳疾就医,养痈遗患,终至呜呼。
文︱叶建平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当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少,破产案件启动难,远远不适应市场发展之需,一直是困扰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基础问题。一些地方想方设法拒绝受理、拖延受理破产申请,为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立法外条件,制造人为障碍。一些债务人、债权人不懂得破产案件受理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后果、效应,未能及时申请、正确申请、依法申请,造成大量的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未能依法导入破产程序,甚至讳疾就医,养痈遗患,终至呜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