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谈到对现金贷、P2P(个体网络借贷)的监管,人们往往从民间借贷的角度切入,然而本文的分析将表明,这些互联网时代的“民间借贷”,其民间性已经非常弱,相反金融性非常明显,因此有必要反思用规制“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来规制它们的做法是否合适。
民间借贷的定义
首先来看什么是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上,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的定义,如最高法院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如此定义民间借贷的。在此基础上,有些文献将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如汽车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也称为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