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俞
目前正在推动的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项工作可视为现有体系外的增量改革。我们在进行增量改革的时候,切莫忽视存量改革,因为存量制度面对的企业主体为数更多,体量更大,影响更广。资本市场现有制度的核心是股票发行制度,而存量改革不妨从“再融资”即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制度入手。
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采取行政核准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实践层面上,1998年证券法立法前,股票发行制度肇始于股市建立初期的计划管理和行政审批实践,上市公司再融资与首次公开发行的管理方式不加区分,证券法立法时将这种管理方式予以法定化。后来2004、2005、2013和2014年四次修法,均系中国证监会行政本位主导立法,没有涉及股票发行行政权力节制和发行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作为股票发行审批制度的组成部分延续至今,屹然不动。证券立法二十年,股市建立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已四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但是,股票发行这一基础金融要素却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仍然处于从股票发行权利、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到募资用途、流通权利等全面行政管制之中,近年来甚至有变本加厉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