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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三次修正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建议

2019年07月22日 12:09
建议将第8条应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和集体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现行法中,除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有偿出让,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正案执行外,其他条款均不需要修改了。这显然是把一个需要对完全以城市国有土地为基础的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问题简单化了。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专栏作家 蔡继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总体上看,该法完全是以城市土地单一国有制为基础的,所涉及的完全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问题。201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同时也提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但是后者只在现行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后面加了一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现行法中,除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有偿出让,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正案执行外,其他条款均不需要修改了。这显然是把一个需要对完全以城市国有土地为基础的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问题简单化了。根据笔者对《土地管理法》及其第四次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法)及其第三次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亦应做如下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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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理论经济学科负责人、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富布赖特访问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从事价值和收入分配理论、地租理论以及土地制度和城市化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