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志伟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具有“官员权力控制法”的性质。凡是有效规制公权力的场域,就能够有效保障私权利。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国家与个人进行平等的理性对抗中来,使国家追究个人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具有正当、合理的基础。讨论所有刑事诉讼法的课题,都应当在这样的视野和语境下开展。
近日,余金平交通肇事一案引发检察官、法官、律师和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激烈的讨论,意见纷杂。发生在北京的一起酒驾撞死行人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检方提出缓刑建议,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而是判处二年实刑。一审宣判后,检方和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抗诉和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加重刑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这起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暴露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诸多实体与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