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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A法细则对中概股公司的影响

2021年03月26日 10:37
鉴于暂行规定中有关材料提交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真正落地还有相当一段时间,并尚需满足相关先决条件,而HFCA法中强制退市条款的实施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许多中概股公司目前可能会选择采取观望态度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俊杰)继2020年12月美国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下称“HFCA法”)后,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于美国时间3月24日发布了实施HFCA法的暂行规定(Interim Final Rules,下称“暂行规定”)。

  笔者在2020年5月美国参议院通过HFCA法案时曾撰文分析(《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对中概股影响的分类分析》),并在2020年1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该法案时又作了简要解读(《美国众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该如何应对》)。现在来看,上述两文的分析判断依然准确,文中的预测(包括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赴香港二次上市)也得到了后续发展的印证。笔者也曾指出,HFCA法的实施还需美国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是否会在实施中有所变化和缓解(包括由于华尔街等中概股公司在美上市受益者的影响)犹未可知。暂行规定的内容及发布时点正是凸显了实施细节的重要性。

一、暂行规定不包括关于中概股公司强制退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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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春辉

财新网“并购与企业竞争力”专栏作家。李俊杰博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1994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在攻读经济学博士期间,师承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教授。1994年后,李俊杰博士在美国纽约、香港等地多年从事投资、兼并收购和证券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金融科技、医疗健康、教育、能源等行业和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李博士于2010年回国,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李俊杰博士著有《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