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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称没钱,法院便无法执行?

2007年07月27日 17:00 来源于 caijing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应该不要去管是哪个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造成了损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了错,就要赔。我们应该参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由司法部或者财政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受害人统一实施赔偿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应该不要去管是哪个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造成了损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了错,就要赔。我们应该参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由司法部或者财政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受害人统一实施赔偿

  据山西晚报报道,1990年,山西省榆次市造纸厂资不抵债,关门停产。1996年7月,榆次市人民法院裁定该厂留守处破产一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9月,法院同意产权交易所对该厂留守处的整体产权公开拍卖,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公司)以1083万元购得留守处资产,并答应全员接收企业职工。
  2001年,全体股东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经营副厂长张春江被选为带头人。张春江交纳50万元,重新注册了注册资本金,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企业蒸蒸日上。“到2002年,我们的企业资产已近4000万元”,据张春江介绍,“如果再加上厂区100余亩土地的资产,我们已经是个拥有6000万资产的企业”。
  然而,到了2002年9月,晋中市榆次区(原榆次市)经贸局给汇隆公司下发了一份“33号文件”,题为《关于收回原榆次造纸厂破产资产的通知》,突然要收回企业。随后,在400余股东的激烈反对下,榆次区政府强有力地完成了一系列拍卖工作,让这个本已是股份制公司的私企,彻底“改朝换代”,完成了经贸局要求的“二次改制”。2002年10月31日,安某以800万元底价购得汇隆公司。
  为夺回企业,2002年年底,被拍卖企业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张春江将榆次区经贸局、榆次区政府及收购企业的安某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汇隆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行政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判决下达后,榆次区政府不断地以没钱为由拒不赔偿,张春江交了近4万元执行费后,申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9个月过去了,张春江至今仍未能从榆次区政府要回一分钱。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截至2005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1648件,审结20394件,其中决定赔偿6968件,不到总数的1/3。出于各种原因,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判决书,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个别的地区甚至高达90%。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指出,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完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却没有强制执行,导致张春江至今仍无法拿到赔偿金,完全是法院的软弱所致。
  他解释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榆次区政府拒绝履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给付的365万余元赔偿金,通知银行从榆次区政府的账户内划拨;2)若榆次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榆次区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可以视情况给执行义务人以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4)若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姜教授还提出,如果榆次区政府的账户确实没有余钱,法院可以对政府财产进行查封、登记拍卖。当然,进行查封、登记拍卖的政府财产必须是与政府执行公务无直接关系的财产,譬如政府招待所、培训部、某些土地的使用权等。
  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府该赔不赔”的现象,姜教授认为,首先应该澄清国家赔偿的性质是一种救济手段,而不是监督手段。由于我国的赔偿体制是先确认违法,然后再予以赔偿,因此,很多行政机关认为,“我赔钱就等于承认我违法,我赔钱就会影响我的政绩。”针对行政机关的这种顾虑,姜明安教授认为,国家赔偿应该不要去管是哪个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造成了损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了错,就要赔。
  姜明安教授说,国家赔偿法,顾名思义,应该是国家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但现在的情况是,哪个行政机关犯了错,就由哪个行政机关自己赔钱,“国家赔偿”成了“机关赔偿”。我们应该参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由司法部或者财政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受害人统一赔偿。
  谈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问题,姜明安教授表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不仅造成程序复杂,而且由于检察机关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害人难以取得赔偿。因此,他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改为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或者在检察机关不愿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自诉。■

杂志实习记者胡倩采写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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