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意见领袖 > 正文


李奋飞:如何理解雷洋案的“变更强制措施”

2016年07月01日 10:23 来源于 财新网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措施,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略有不同,其强制性并不一定弱于逮捕和拘留,具有一定的准羁押性质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周东旭)背景:6月30日,北京检察院发布“雷洋案”最新消息,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通告还称,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邢某某、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何为变更强制措施?在本案中,变更强制措施又意味着什么?

  【意见领袖观点】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永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