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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

2019年10月22日 10:2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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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主体设定失信惩戒,需要受到更多限制。根据失信惩戒的种类,公权力主体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设定失信惩戒的范围不同
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确实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是存在致命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严肃和认真地直面与应对之。图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展台。图/视觉中国

  文︱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信用建设纲要》”)以来,21世纪初开始萌芽并在各地探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更加普遍地展开。

  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确实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是存在致命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严肃和认真地直面与应对之,真正按法治国原则对其加以形塑,改变其设计的初衷和目前的运行模式,从而在合法性保障基础上发挥其适度效用。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面相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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