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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新冠康复者遭就业歧视,应禁查应聘人员感染记录

文|财新 周东旭
2022年07月05日 14:13
紧急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立即出台相关政策,消除新冠康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受的歧视
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在陆铭看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新冠康复者返岗,曾经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和身处疫情较严重地区的应聘者求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的就业歧视。图:人民视觉

  【财新网】/意见领袖

  近日,新冠阳性康复者遭到就业歧视的现象引起广泛关注。据《新闻晨报》报道,今年4月,陈峰从外地赶赴上海,在方舱医院工作时期被确诊为阳性,后经治愈出院。但作为一名新冠阳性康复者,陈峰发现自己无论在微信兼职群里,还是去招聘会现场找工作,不少企业都会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并拒绝招录。

  而且,陈峰的情况并非个案,多名新冠阳性康复者出院后有过求职受阻的经历,甚至还有单位迟迟不让去上班,乃至直接解雇。就业歧视问题不容忽视。

  【意见领袖观点】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陆铭认为,对康复后新冠患者的雇佣歧视是违反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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