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率先在世界上提出:数据是生产要素,这是数据驱动经济运行的中国式表达。近两年之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二十条”)又进一步提出,“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的指导思想,并提出创新的数据产权解决方案——数据持有权。
“二十条”的发布为产业界带来了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数据流通有了法律层面上的预期,但同时也引发不少质疑或不同解读。在一次会议上,一位计算机教授断言,如果数据按照“二十条”都赋予产权的话,中国永远不会有chatGPT。如果把数据产权理解为传统产权,这位教授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二十条”试图超越传统产权思维,寻找适合数据特征的数据产权。因此,正确理解“二十条”中的产权设计,关键在于突破传统产权的固有思维。
传统产权原理不适当性
数据确权源于数据社会化利用的需要,但问题是确什么样的权。数据特征决定了,传统产权规则不适用于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