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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困境与优化

文|祁建国 高婷娜
2025年07月11日 15:31
当前将破产服务信托简单等同于重整信托的认知偏差,不仅扭曲了市场行为,更阻碍了信托制度在破产清算领域巨大价值的发挥,尤其忽视了清算信托在化解处置难题、提升清偿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图:IC photo

  迄今,信托“三分类”正式实施已两年有余。期间,信托行业在强监管下深度洗牌,风险处置业务成为重要的转型核心引擎——以制度优势盘活存量资产,信托公司参与企业风险处置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但主动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盈利模式不清晰及财产登记配套政策仍是关键挑战。

一、需要厘清的概念:破产服务信托≠破产重整信托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破产服务信托的概念与内涵

  根据监管“三分类”规定,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子类型,是指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旨在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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