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信托“三分类”正式实施已两年有余。期间,信托行业在强监管下深度洗牌,风险处置业务成为重要的转型核心引擎——以制度优势盘活存量资产,信托公司参与企业风险处置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但主动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盈利模式不清晰及财产登记配套政策仍是关键挑战。
一、需要厘清的概念:破产服务信托≠破产重整信托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破产服务信托的概念与内涵
根据监管“三分类”规定,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子类型,是指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旨在提高风险处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