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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的去金融化与建设期融资的承接

文|徐朝阳
2026年09月04日 16:20
本轮改革的实质,是剥离预售资金在建设期的融资功能,即预售的去金融化。它从根源上消除了中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但是,承接这一功能的替代性安排尚存缺口,新的风险需尽早妥善应对
本轮改革虽然也为房地产开发安排了权益类融资工具,但问题在于其着力点普遍不在建设期。图:视觉中国

  2026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以下简称银发171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以下简称销售制度通知),金融监管总局同日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五个管理办法,证监会同日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八份文件覆盖信贷、销售、资本市场三端,共同构成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下的融资制度框架。综合判断,本轮改革的实质,是剥离预售资金在建设期的融资功能,即预售的去金融化。它从根源上消除了中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但是,承接这一功能的替代性安排尚存缺口,新的风险需尽早妥善应对。

责任编辑:杨哲宇 | 版面编辑:罗文
图片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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