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起草的《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请示》及其附件《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已于春节前正式上报国务院。其中涉及国企分红的方法,财政部建议应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红利。获悉,这一比例从零到15%不等。
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实是指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如何使用的问题,财政部的意见认为,应当向国企收取分红后,纳入公共预算范畴,国资委则希望将其单列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即分红由国资委支配。目前看来,关于国企应当向所有者分红的基本观点已得到政策制定相关部门的认同,但在一些基本原则上,如国有企业分红“怎么分”的问题上,政策制定者和有关方面仍存在着较严重的分歧。
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分红机制的确立还需要更为科学和谨慎的设计,需要和国有企业等配套改革相协调,特别是符合公司治理机制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李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公司的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其经营成果制订,股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批准权。因此,无论由股东还是有关政府部门在事前确定国有公司的分红比例,无论是统一的分红比例,还是按照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分红比例,都对国有公司及其董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他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还是对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而言,国有股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国有公司分红政策(包括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确定分红比例)只能是内部指导性的,而且只能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实现。
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中还有很多不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是不是他们的分红比例就可以“一刀切”或者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确定分红比例呢?李波认为,回答仍然是否定的。这些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业务主要是投资,控制了许多国有公司,其利润基本全部来自于投资的公司,其作为股东与其控制的国有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样受《公司法》的规范,在集团层面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确定“一刀切”的分红比例,然后层层下达,违反《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程序,也违反各国有公司董事对公司(而不是对一个或者部分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上市公司大量被掏空的历史教训不能再重复了。
关于这一问题,李波尚有专文《国企分红须符合公司治理原则》,见“论点”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