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法律如何规定,而在于已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当然,也并非靠单纯加重处罚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而更彻底的解决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包括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它再次将一个老问题提出来——公务员经商问题。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却语焉不详,仅在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官员或肆无忌惮地公开经商,或隐秘与经营性机构有染,已成为权钱交易的一条重要途经。这一现象至今未得到有效抑制。在屡发矿难的山西省,曾声势浩大地开展过清退官员持有煤矿股份的活动,但收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