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改制要符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产权转移必须符合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要符合“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电力系统改革总体目标
近年来,由各地国有电力集团分拆建立的电力系统职工持股企业资产急剧扩张,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日前媒体披露山东鲁能集团通过一系列运作促使职工股退出并转化为私人企业集团,引起了更大震动。
目前对这一通常称为“电力系统职工持股企业”事件的议论颇多,仁智互见。我认为,这一事件的症结并不在于国企改制和职工持股,而在于如何合理合法地实现国企改制和产权明晰。
首先,对原有的国有电力企业进行改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中国电力系统改革题中应有之义,是无可指摘的。其次,无论是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还是实行股份化,都只是电力企业改制的一种方法,本身并不是问题。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改制都要符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产权转移必须符合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要符合“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电力系统改革总体目标。然而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鲁能“改制”在多个环节上有悖于这两条原则。
第一,贯彻公正公开原则的必要前提,是原所有者(政府)通过公正公开的市场程序转让国有财产。但在我国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改革往往是在企业领导人的内部人控制下的封闭行为。于是,在电力企业集团分拆发电业务、建立独立企业的过程中,就出现了2003年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紧急叫停电力系统职工持股的“37号文”所指出的各种不正常现象,包括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此后进行的“清退职工股”以及通过层层交易将清退职工股后产权极不明晰的企业变成私人公司,都没有履行必要的市场程序。这与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也违背了产权转让的程序公正原则。这种不公正改制导致的另外一个结果是,很可能造成财富集中到少数对企业有控制力的人手中。
第二,为了实现我国电力改革的总体目标,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十五”期间电力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然而,电力企业管理层兼任职工持股发电企业负责人,电力企业职工同时还是所持股的发电企业股东,这实际上通过股权和人事关系将厂网重新一体化,在电网和部分发电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损于其他发电主体利益的股权和人事关系。这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形成竞争性的电力市场”等电力体制改革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但是人们普遍认为,改革的进度迟缓,远未达到当年改革方案提出的要求。改革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偏差也难辞其咎。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应当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对鲁能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清理,并做出恰当的处理。作为电力职工持股企业中资产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家,鲁能事件可能具有典型意义。如果不及时对这类问题做出恰当处理,会对其他电力职工持股企业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并且有可能为别有用心的人用作煽动群众反对改革的口实。
首先要对有关企业的资产性质和数量进行认定。这些资产中既有国务院“69号文件”和国资发“37号文”颁布之前形成的、具有合法基础的资产及其增量,也有文件颁布之后违规形成的资产及其增量。此外,还有依托国家电网行政垄断优势形成的资产。
这些不同来源的资产往往交织在一起,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在清理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资产转手是否违规进行分类,又要考虑持股主体的不同;一方面尽可能使普通职工的投资得到补偿,一方面坚决地纠正违规。根据媒体报道,全国电力系统职工持股企业资产已高达上千亿元,涉及员工数以十万计。涉及金额大,人数众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电力行业的效率和市场化改革进程,还有可能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当然,鲁能的事例也说明,对普通电网职工来说,果断处理并不困难。难的是掌握实权的管理层也是“职工”的一部分,又通过控制这类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清理过程中,对于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腐败情节绝不可轻易放过。
清理必然会触动许多人的既得利益,产生很多阻力,但还是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依法合规奋力推进。这关乎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命运,也关乎国有经济改革的全局。这样的事件迟早要解决,早动手早主动,而绕是绕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