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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裁决为公益而拆?

2009年12月31日 16:46 来源于 财新网
王轶: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补偿款的最终标准,都要坚持一个原则:地方政府不拥有最终决定权

  【背景】因与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为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将被酝酿之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

  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对新条例做出了补充解释,强调即将出台的新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曹康泰同时坦言,征收条例制订中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一旦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可能很多项目会面临更复杂的拆迁程序,甚至难以进行下去,当然,这也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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