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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调解的效力有多大?

2010年06月30日 07:43 来源于 财新网
保障当事人权益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随意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并非最佳的方式

  【背景】6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所谓“调解”,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行的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由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上述《意见》明确要求,“要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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