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党政领导干部和大中型国企领导干部必须每年上报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房产及投资等事项。
较之2006年相关文件,是次《规定》新意有五:一是报告事项新增了官员的各类收入、房产、投资等内容;二是适用对象扩大至民主党派机关干部和非党员;三是党政领导的配偶及子女的投资和经商等事项也须报告;四是删除了原文件中“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条款;五是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