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月4日,发改委全文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细化了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办法,具体明确了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就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行政垄断高价”问题,《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在通胀高企、物价猛涨的当时,发改委出台上述《规定》,耐人寻味。事实上,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此后,就有消费者依照《反垄断法》,起诉石油、电力等垄断企业存在“价格垄断”,但一直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