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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映:“无偿收回”几无可能?

2011年01月19日 11:17 来源于 财新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公众不必惊慌

  【背景】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澄清,近期媒体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无偿收回”,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土地,并非针对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前,《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2011年1月上旬,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平淡落幕,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申请须知出现了“期满后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事实上,上述规定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并非首次。

  2010年9月,上海市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就曾针对多数地块的出让,在预申请条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值”,也可“无偿收回”,后者就包括出让面积达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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