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意见领袖 > 正文


刘思达:法院何以给律师立法?

2012年08月27日 11:15 来源于 财新网
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律师的报复工具

  【背景】近日,在业界流传的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其第249—251条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

  其中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未经许可以包括邮件、微博在内的各种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许多律师认为,这些规定直接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律师“闹庭”现象。例如在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贵州小河黎庆洪案等审理过程中,律师组团扩大声势,除吸引媒体关注外,也通过微博等途径第一时间“直播”庭审,不但将控辩之间的争议公诸于世,还直接“揭露”法庭程序问题。

版面编辑:彭雨婷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