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保密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同时“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发现泄密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
此次《条例》2012年5月曾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删除了细化保密事项的内容。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细化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等情形,将其具体界定为九大方面,但该条款最终未载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