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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网络造谣不宜被界定为寻衅滋事罪

2014年09月29日 14:42 来源于 财新网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是否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密集调研。我国不宜新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网络造谣适用寻衅滋事罪是否合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网络造谣,是指在网络上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现行刑法针对特定内容的造谣行为做出相关规定,比如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战时造谣惑众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的虚假信息、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敲诈勒索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虚假信息等。对于上述特定内容的虚假信息打击,旨在保护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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