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国务院法制办11月20日向社会公布卫计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由于《办法》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故国家决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新《条例》明确界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条例》还统一了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