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 | 文
自从2004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被写入宪法以后,“严格征地程序,缩小征地范围”或类似的目标就在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各种决定、通知和行动计划中反复出现。
2008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公报和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就曾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2013年年初中共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也强调“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同年11月份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去掉了“逐步”这个修饰语,直接提出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014年的一号文件再次确认了这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