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 | 文
站在司法机关的外围,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向可以感受到一些欣慰、一些鼓舞,尽管当前的司法体制方案和目标只算是差强人意,即使多年后真正实现了超越地方主义,实行中央节制,也只是实现了对于司法的中央集权体制。而这种体制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司法历史中早就存在,还不能与现代法治要求的司法体制直接划等号。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摆脱地方权力的控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向前迈进一步,无论如何都是值得欣喜的事情。弱化行政官僚体制,强调司法官的专业化,提出"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都是符合司法规律和靠拢现代司法原则的改革措施。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前景燃起希望,为之怦然心动才是。然而情况未如人们预想的那么乐观,实际上面临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尤其是年轻的司法人员感到惶惑,人心浮动,甚至辞职另谋他就,法院存在的这一问题比检察院更为突出。这一现象正在引起有关部门甚至一般民众的关注,对未来司法体制改革有何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