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学胜|文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起源于对传统罪名的适用。自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开始根据《国家被盗财产法》(the 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邮件和电讯欺诈法》(the Mail and Wire Fraud)等法律中的刑事规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实行犯罪化。然而,《国家被盗财产法》主要是保护有形财产的法律,《邮件和电讯欺诈法》主要是为网络和电讯相关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法律,二者并不能为商业秘密提供全面的刑事保护。
贾学胜|文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起源于对传统罪名的适用。自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开始根据《国家被盗财产法》(the 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邮件和电讯欺诈法》(the Mail and Wire Fraud)等法律中的刑事规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实行犯罪化。然而,《国家被盗财产法》主要是保护有形财产的法律,《邮件和电讯欺诈法》主要是为网络和电讯相关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法律,二者并不能为商业秘密提供全面的刑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