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 张晓敏|文
徐伟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敏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监会于2015年9月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度层面确立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并进行相应规范和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如何予以实践,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向
《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徐伟 张晓敏|文
徐伟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敏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监会于2015年9月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度层面确立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并进行相应规范和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如何予以实践,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向
《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