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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有赖于“各负其责”

2015年10月12日 16:08
许多司法机关之所以乐于从事司法事务以外的工作,归根结底是由于受传统“政法”式思维驱使。国家可以统筹安排公、检、法、司,司法机关自然应该无差别的承担着普法、扶贫、维稳、帮教等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拥军)在当下有关司法的媒体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某某县法官‘三秋’助农”; “某法院送法下乡创和谐”;“某某法院百名法官慰问百名困难群众”;“下基层法官入村开展治安巡防”;“某法院:扶贫结对送温暖、真心实意解民忧”;“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将和谐留在百姓身边——法官在田间地头宣讲法律”; “某某法院院长走进田间地头为群众排忧解难——某院长与村民一起查看枯苗”,等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法院的职责在于审判,检察院的职责在于法律监督,由此看来,上面提及的活动严格说来并不属于法院或检察院的工作范围。扶贫帮困、慰问群众应该属于民政部门的工作,治安巡防应该属于公安部门的工作,送法下乡、普法宣传应该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支农助农属于学习雷锋做好事!由此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在抢干本不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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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李拥军,天津宁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理学国家级教学团队骨干教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文化学、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