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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把法官称作“公仆”

2015年09月29日 09:49 来源于 财新网
司法不是法官主动提供给当事人的服务,法官的主动服务则可能危及公正,因此把法官称之为“公仆”是不准确的,是一种与司法规律相违背的提法
李拥军
李拥军,天津宁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理学国家级教学团队骨干教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文化学、司法学。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拥军)时下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在表彰或称赞某个法官的时候,总是喜欢使用“公仆”这个概念,于是我们经常听到诸如这样的报道:“柔情法官公仆心——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某某同志”;“人民法官的公仆情——记‘省十佳法官’某某同志”;“法官——天平下的人民公仆”;“我是人民法官,应该做人民的公仆”;“学习某某法官,争做人民好公仆”;“法官不是啥官,是人民公仆”;“一生公仆情、换得百姓心”“一份法官情,一颗公仆心”;“人民的好公仆,为民办事的好法官”;“还原法官本色,当好人民公仆”;“殷殷法官情, 拳拳公仆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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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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