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开举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磊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今年以来,在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撤并法制办现象,此举发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着实令人忧虑。
第一波“撤并法制办”潮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国省以下地方政府陆续设立了法制办公室或法制局。但在九十年代初,全国曾出现一波“撤并法制局(办)”现象。例如,1993年,针对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撤并法制机构的不当做法,广东省政府于5月12日颁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67号),强调“在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年10月,广东省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3〕158号)中再次强调:“在机构改革中,省、市、县各级政府法制局和法制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的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波“撤并法制办”风潮及时踩了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