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楠∣文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何看待“技术本身并不可耻”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涉及了刑法理论中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它指的是“本身无害,客观上对正犯行为、结果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此类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中立帮助行为通常不具有可罚性,应由正犯自我答责;认为此类行为可罚的,也各自提出了应罚的判别标准:或以“正犯行为的紧迫性”为标准,或以“犯罪的意义关联”为标准,或以“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为标准,或以“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为标准。围绕这一问题,林林总总出现了十几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