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近半年后,千呼万唤,与之相配套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终于公布。“刑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较大修订,由原来的“数额”模式转变为“数额+情节”模式。“刑九”并未直接规定具体数额,而是采用了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表述,如何界定交由司法解释完成。因此,司法解释怎样规定贪污贿赂的量刑标准,备受关注。
4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的一般入刑门槛由5000元调至3万元,明确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是3万元、20万元、300万元,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司法解释还对贪污、受贿构成要件作扩大解释,对被判处“死缓期满后终身监禁”的罪犯,在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等。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还是量刑数额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