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因知 | 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场外配资杠杆率高、进入门槛低,容易助长不必要的投机,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而应当接受监管和限制。2015年的股灾后,证监会通过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和证券公司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对场外配资进行了规制。前者确有必要,而后者更宜接受透明化监管,而非简单禁止。但以违法证券业务活动为名展开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场外配资整顿升级后,伞形信托和本被银监会认可的结构化信托也被清理。而相关信托产品转接入券商自营系统后,风险控制力度可能反被削弱。证券经营机构和信托公司争夺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之大背景可能会对此轮配资整顿和日后的行业发展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