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意见领袖(实习记者 伍瑞冰)背景:2月21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在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
关于村委会的公章保管使用问题,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曾批转《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针对一些村情复杂、矛盾多发的“问题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或者对于村级组织进行治理整顿期间,乡镇政府可以暂时将村公章收缴代管,待换届选举或者整顿工作结束后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