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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研发愿超3年者仅6.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太弱

2017年03月20日 17: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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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
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7年法治蓝皮书建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今后修订中能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的违法成本。徐晓林/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7年法治蓝皮书建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今后修订中能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的违法成本。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之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高到十倍。《侵权责任法》第47条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一词,规定被侵权人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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